国盾量子(688027):国盾量子关于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重大交易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3-032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重大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因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经营需要,公司拟与清华大学签订 1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公司使用一项专利,由公司向清华大学支付固定使用费共计10万元,并根据该技术所形成的产品/服务的含税销售额的10%支付提成,合同期限为3年。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而对交易方形成依赖。

?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情况

因公司经营需要,公司拟与清华大学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清华大学许可公司使用专利号为ZL202011225786.9的一项专利,由公司向清华大学支付固定使用费共计10万元,并根据该技术所形成的产品/服务的含税销售额的10%支付提成,合同期限为3年。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单位名称:清华大学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王希勤

举办单位:教育部

开办资金:184219 万元人民币

登记管理机关: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宗旨和业务范围:培养高等学历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哲学类、经济学类、法学类、文学类、历史学类、理学类、工学类、医学类、管理学类、艺术学类学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教育学类学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博士后培养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与学术交流。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经营需要,公司拟与清华大学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清华大学许可公司使用专利号为ZL202011225786.9的一项专利,由公司向清华大学支付固定使用费共计10万元,并根据该技术所形成的产品/服务的含税销售额的10%支付提成,合同期限为3年。

该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1.1条中规定的重大交易。

四、交易的定价情况

上述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定价系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该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许可方:清华大学

被许可方: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专利的技术内容:

专利名称:量子密钥分发方法、装置和系统(专利号:ZL202011225786.9); (三)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1、上述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的许可方式是普通许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实施标的技术,许可期限3 年;

2、未经许可方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得将标的技术许可第三方使用; 3、授予被许可方普通许可的,合同期内标的技术的专利费用由许可方承担;授予被许可方独占/排他许可的,合同期内标的技术的专利费用由被许可方承担 (四)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本次合同固定使用费10万元,被许可方根据实施专利技术所形成产品/服务的销售额(含税)的10%支付提成。

(五)技术资料及交付

许可方自收到被许可方依约支付的全部固定使用费10日内,向被许可方支付本项专利技术的相关资料。

(六)技术秘密及保密义务

被许可方对许可方交付的与实施标的技术有关的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交付时已属于公开信息者除外),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

(七)违约处理

1. 被许可方逾期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补交使用费外还应当按照逾期金额 2‰/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许可方义务顺延;逾期两个月仍不支付使用费的,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使用费。

2. 许可方逾期交付技术资料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补交技术资料外还应当按照逾期金额 2‰/日的标准向被许可方支付违约金,被许可方义务顺延,违约金上限为被许可方已支付金额 10%,逾期 2个月仍不交付技术资料的,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

3. 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理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额。

六、专利许可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6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重大交易的议案》,此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董事一致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专利实施许可行为在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上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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